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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实施“人大代表法”办法规定履职成常
来源:楚天都市报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8日作者:
湖北实施“人大代表法”办法(草案)规定履职成常态


  27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审。

  较之一审,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很多新内容。比如,规定人大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并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执行职务情况,作为推荐下一届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参考条件。

  同时,草案规定了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时间,其中,每年省、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参加活动的时间应分别不少于12天、10天、8天、5天。